
柯志沛代理人受访谈两岸商标权
欢迎致电 +886-2-87715488
何谓商标异议、评定程序,何时该提、什么人提、为什么要提?
商标权发生争议时,引证或争议商标有违商标法可提评定程序。
商标评定制度(中国为无效撤销程序),如同异议制度之目的一样,给第三人对于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商标注册之处分,有表明不服的机会,或有辅助商标审查不足之功能。
申请商标过程或使用商标权发生争议时,相关引证或争议商标若有违商标法情事时,可以提出评定程序,然而评定程序规定「利害关系人(补充一)或审查人员」得申请或提请商标专责机关评定其注册。
异议与评定虽皆属诉愿(中国为复审程序)先行程序,但二者仍有所差别,如申请人资格、程序、事由、期限、法律效果等(请参阅下表)
异 议 | 评 定 | |
立法目的 | 透过公众审查,检讨核准注册的正确性,以提高商标权的可信度 | 解决当事者间之纠纷 |
申请人 | 任何人 | 限于利害关系人 |
申请期间 | 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 部分事由有注册公告之日起满5年内之期间限制 |
事由 | 违反第23条第1项或第5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者 | 同左 |
审查人员 | 商标审查人员1人 | 3人以上之评定委员 |
审查方式 | 独任制 | 合议制 |
法律效果 | 撤销注册 | 撤销注册。例外,评决时,该违法情形已不存在者,得斟酌公益及当事人利益后,为情况评决 |
分割商标权/ 指定商品减缩 | 异议案件确定前 | 评定案件确定前 |
行政救济 | 诉愿、行政诉讼 | 同左 |
一事不再理 | 异议确定后 | 经评决后 |
(补充一) 然而何谓利害关系人…
商标法利害关系人认定要点
一、为适用商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下列之人为利害关系人:
(一)因系争商标涉讼之诉讼当事人。
(二)与系争商标相关之其他商标争议案当事人。
(三)经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之同一或类似商品之竞争同业。
(四)主张其商标或标章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为先使用之人,及其受让人、授权使用人或代理商。
(五)主张其注册商标或标章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之专用权人,及其授权使用人、代理商。
(六)主张其姓名或名称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之个人、商号、法人或其他团体。
(七)系争商标之申请注册,系违反专用权人与他人之契约约定者,该契约之相对人。
(八)商标主管机关以系争商标为据,驳回其申请商标注册案之申请人。
(九)主张其商标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尚系属于申请中之商标注册申请人。
(十)其他主张因系争商标之注册,而其权利或利益受影响之人。
三、商标之注册是否对于其权利或利益有影响,应由主张自己为利害关系者检证释明之。
四、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由商标主管机关就其检证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五、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以申请时为准。但于商标主管机关处分时或行政救济程序中,已具备利害关系者,亦得认为系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