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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商标来台商标注册注意的事项
外国企业商标来台商标注册不知如何定义,造成无谓的金钱与时间的损耗
商标注册人往往不知该如何定义商标该如何申请,而于申请的过程当中造成无谓的金钱与时间的损耗,缘此,代理人针对商标要件以浅显的角度来说明。
商标,广义而言无非是让相关消费者能据以识别,因此构成商标的要件通常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等形态;其中”文字” 是最常于商标注册时所涉及的,然而常见外国商标会用不同的国家语言,以外来语的音译或意译之情形,例如:英文『NORTHSTAR』音译为『诺斯达』或『诺士达』,若以意译则为『北方星』、『北极星』等情况,但是切误有下列情形,否则会依违反商标法第23条,将会驳回商标注册案喔!
- 他人之著名姓名、艺名、笔名、字号,著名之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之名称。
- 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
- 似于国际性著名组织或国内外著名机构之名称。
- 国父或国家元首之姓名。
- 商品或服务之通用名称。
- 商品或服务之形状、质量、功用或其他说明。
惟无论是音译或意译都必须符合商标法之规定,其中又以「显著性」最为重要,因商标法将其定义为「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此种能让消费者认识并藉之区别之特性学者有称为「识别性」者,商标识别性之强弱,可区分为四类,亦即独创性(Coined)商标、随意性(Arbitrary)商标、暗示性(Suggestive)商标及描述性(Descriptive)商标。而判断商标有无识别性终需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准,又基于商标之属地性,所称相关「消费者」应指我国之消费者而言,而能影响消费者认知之因素,首在商标之特别性及与商品之关系。
因此,跨国企业在提出商标申请前最好先委任当地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商标前案查询并做出建议,如此才能提高商标核准率,避免无谓的时间与金钱的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