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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沛
创作者签约 前应该注意的大小事
來源:    發布時間: 2019-03-18 13:32   1386 次瀏覽   大小:  16px  14px  12px

 

创作者签约 安亚是美术系三年级的学生,为了让更多人看见自己的艺术风格,安亚透过社群媒体曝光自己设计的作品,由于设计风格相当有特色,受到厂商相中,打算与安亚合作为其商品设计一款logo,兴奋的安亚立即答应厂商的邀约并开始积极寻找创作灵感,此时安亚的同学以自身的经验提醒她,构思创作虽然很重要,但应该注意与厂商的签约内容以避免自己权益受损,原本不将签约当一回事的安亚才恍然大悟,但仍然不知道究竟如何签约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厂商所讲的「授权」与「让与」又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著作财产权的「授权」与「让与」并不相同,一旦将著作财产权「让与」厂商,将由厂商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地位,任何人要利用著作,应得到厂商的同意。也就是说,原创作人将丧失著作财产权,不能再以著作权人的身分对他人为授权行为。至于著作财产权「授权」,被授权人之厂商只取得利用著作的权利,原创作人仍保有著作财产权,如果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然应向原创作人取得授权。此外,双方亦可约定「专属授权」,使厂商得在授权范围内以著作财产权人的地位行使权利,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请参考著作权法第37)

 

其次,厂商将作品公开发表、或在作品上表示姓名等行为,涉及到著作权法上之著作人格权,由于著作人格权具有一身专属性,因此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仍得约定创作人对厂商不行使著作人格权,也就是同意厂商不表示创作者之姓名,或对著作内容进行修改,创作人不得对之主张著作人格权。厂商与创作者得考虑其实际上之需求,以契约自由约定。


至于著作财产权以「让与」或「授权」何者为佳?应由个案上创作者自行评估其著作性质、未来市场收益等因素来决定。至于约定方式及内容是由契约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但须注意,如果仅以口头约定达成合意,容易因为约定不明确而发生著作财产权归属的问题及纠纷,因此,建议创作者在洽谈时应以书面签订契约为佳,例如洽谈授权时,于契约定明授权期间、利用内容、方式及授权费用等条件,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相关连结:文创产业著作权相关契约模板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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