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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沛
商标案例解析 -异银饰品馆标章设计商标
來源:    發布時間: 2019-03-18 13:52   2697 次瀏覽   大小:  16px  14px  12px

 

系争商标与据以异议诸商标皆为图形图案,并无文字叙述,就主要是别之图形:该系争商标为由一中心圆为主,上短下长之十字造型,并辅以类似花瓣或火焰造型之外弯曲之镂空弧形线条设计;而据以异议商标1 2 予人印象最鲜明处亦为十字造型,亦皆有向外弯曲之弧形线条设计,则系争商标与据以异议商标1 2 ,予消费者之观念为外观、轮廓及整体意象相当接近之中心饼图案及十字架造型,故系争商标与据以异议商标1 2 应构成近似。


又系争商标花瓣或火焰造型之设计,与据以异议商标3 构图亦为以饼图案为中心,辅以向外弯曲之弧形花瓣十字型四翼,两旁亦加插入花瓣/火焰型装饰等设计相较,仅中心圆位置及直放与横放之微小差别,及纵长横短的四组花瓣四翼设计上稍微不同,或加以阴影设计,其构图意匠及图形概念近似,且实际使用时可能会因直放或横放而致外观差异不大,消费者于隔离异时异地观察下,实难以认识及分辨系争商标及据以异议商标3 之区别,尤其使用于珠宝银饰商品等细小的装饰品,故系争商标与据以异议商标3 亦构成高度近似。


又,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4类之「金属制首饰」商品,与据以异议诸商标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第14类之「人造珠宝、…手表;胸针」商品,无论在所指定类别或类似群组上皆为相同重迭,在营销管道及消费族群等因素上均具有共同或关联之处,又二者均为供消费者穿着搭配之首饰配件或提供商品之贩卖,依一般社会通念及市场交易情形,均有共同或相关联之处,二者商品或商品/服务间应属构成同一或高度类似,综上,双方商标整体之外观、观念高度相仿而构成近似商标,并指定使用于类似之商品,于市场实际使用时确足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相关判决:智慧财产法院106年度行商诉字第146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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