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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沛
商标案例解析-K.S / KSS商标
來源:    發布時間: 2019-03-18 14:02   2869 次瀏覽   大小:  16px  14px  12px
近似商标解析  是否相同近似 第30条第1 项第10、11款  系争申请注册商标为「K.S」,据争商标为「KSS」,商标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两商标均以「KS」作为前缀,仅字尾有无多一个「S 」之差异,读音及观念亦极

近似商标解析  是否相同近似 30条第1 项第1011

 

系争申请注册商标为「K.S」,据争商标为「KSS」,商标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两商标均以「KS」作为前缀,仅字尾有无多一个「S 」之差异,读音及观念亦极为相仿,应属构成近似之商标,且近似程度不低;

 

商品/服务是否类似暨其类似之程度: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端子」部分商品,与据以异议注册第748925号、第753055号、第1429357 号、第1436680 号、第1451507 号商标指定使用之「端子」商品相较,两者构成同一商品,另与据以异议注册第1443124 号商标指定使用之「插座、配电盘」相较,均属电器机械设备范畴之商品,其功能、用途及产制主体均相同或近似,且亦通常置于同一处所贩卖,应构成同一或高度类似之商品;

 

据系争商标整体态样近似程度不低,且所指定之商品/服务为高度类似之商品,由于据系争商标分别在市场上以并存将近40年的时间,又各与许多科技业大型代工厂往来,且在大型展览会场中,该据系争商标申请人公司也共同参与展览中,而据争商标申请人也向系争商标申请人购买产品,以上于市场实际使用上证明,据系争商标已受彷间各个企业所知悉,且据系争申请人也相互知悉对方商标,缘此,经由前述双方商标已有长期使用事实且以并存已久,相关消费者足以区辨双方商标为不同来源之商标,认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端子」商品之注册,并无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两商标为同一来源,或误认两商标之使用人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而产生混淆误认之虞。

 

相关判决:智慧财产法院106年度行商诉字第69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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