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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沛
商标核准后可以改变使用态样吗?
來源:    發布時間: 2019-09-23 14:07   3734 次瀏覽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为了整体包装的设计,使用商标时我将图样稍作改变,例如改变字型、颜色、排列或删除部分字样这样可以吗? 又是否会被认为未使用注册商标或使用不完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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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体包装的设计,使用商标时我将图样稍作改变,例如改变字型、颜色、排列或删除部分字样这样可以吗?

又是否会被认为未使用注册商标或使用不完全呢?


1.      商标之使用应以原注册之商标整体使用为原则,商标图样申请后不能变更,旨在避免申请人取得申请日后,有商标权范围变动的情形,进而影响其他在后申请人的权益。但若并不会因此变更图样的实质内容,如删除图样中不具识别性或有使消费者误认误信其商品/服务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如有机、㊣字等;或删除图样中纯粹信息性如商品重量或成份标示、代理或经销者电话、地址等事项;或删除TM国际通用商标或○R注册符号等,并不致改变原商标图样给予消费者识别来源的同一印象,即非属实质变更(详参商施24)。

2.      又商标之使用常因商品/服务之性质或宣传包装设计营销等,变更商标图样的字型、比例、书写排列方向等,考虑实际商业市场的多变性,只要按照一般社会通念,不失同一性时,即可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

3.      所谓同一性,是指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若仅是在形式上与注册商标略有不同,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特征,且依社会一般通念或消费者的认知,是属于相同之商业印象,可被认为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商64)。 

4.      如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仅变更商标图样的比例、字体或书写排列方式等,通常属于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将商标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删略不用,以致与原注册商标产生显著差异,依社会一般通念及消费者的认知,不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它与注册商标是同一个商标,就不具同一性。但实际上是否具有同一性,仍应就具体案件个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