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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相同外文案一
判断商标近似,仍应以整体观察为依归,故,商标给予消费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标整体的「外观」、「观念」或「读音」等来观察。
答辩结果:准予注册
官方程序:商标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 官方文书连结
引用法条: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
官方见解:均有相同的外文「MUME」,仅字体及排列方式不同之些微差距,复指定使用于同一或类似之服务,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有前揭法条规定之情事。
我方据争:
1.是以,判断商标近似,仍应以整体观察为依归,故,商标给予消费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标整体的「外观」、「观念」或「读音」等来观察。
2.相关消费者应综合观察商标所表达之意念、意象。
3.「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5.2.3所揭,判断商标近似,应以商标图样整体为观察。
特此申贺商标权人顺利获得商标,本案重点于:所载”英文文字”虽相同,但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应以申请时之「整体态样」作为判断依据,而非割裂分别判断其各近似之程度,并可判断所表达之意念、意象有明显之不同,已足区别二者商标之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