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人在线咨询

英译外文商标且有业务往来,不得注册
为注册第XXXXXX号「艾尔博士」商标案有申请时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及第13款不得注册规定适用,于公告期间提起异议申请。

诉愿成立||英译外文商标且有业务往来,不得注册
异议人主张:
为注册第XXXXXX号「艾尔博士」商标案有申请时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及第13款不得注册规定适用,于公告期间提起异议申请。
智慧财产局审定:异议不成立
异议人不服上诉:
为注册第XXXXXX号「艾尔博士」商标异议事件,不服原处分机关智慧财产局110年3月16日中台异字第XXXXXX号商标异议审定书所为之处分。业于110年4月16日提出诉愿申请,今补呈诉愿理由书及及相关证据。
诉愿决定:原处分撤销,由原处分机关于4个月内另为适法之处分。
主要决定理由:
- 诉愿人所提网络时光回溯器暨Youtube影音,均显示标示有据以异议「DR.ELSEY’S及图」商标之猫砂等商品,并于公元2010年已公开贩卖,另美国商标之最早使用日登记为1997/09/30等数据综合观之,堪认在系争商标申请日106年3月27日前,已有先使用于猫砂、宠物食品等商品之事实。
- 系争商标系以未经设计之中文「艾尔博士」所构成,据以异议商标「DR.ELSEY’S及图」,双方商标相较,外观上有所差异,惟双方商标为消费者用以唱呼辨认之主要识别文字分别为「艾尔博士」、「DR.ELSEY’S」,二者观念相近,唱读发音相仿,应属近似之商标。
- 再于关系人前异议案得知,2012年之进口报单显示,该产品系由据以异议商标权人进口至我国,显见关系人已因业务往来关系而知悉据以异议商标之存在,并未取得据以异议商标权人同意,难谓无以不正竞争方式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
- 综上,据以异议商标「DR.ELSEY’S及图」商标有先使用事实,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复指定或使用于同一或近似商品,且关系人因业务往来关系而知悉据以异议商标之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是系争商标应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之适用。